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:字号(或者商号,下同)、行业或者经营特点、组织形式品牌取名。
依据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第七条规定: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:字号(或者商号,下同)、行业或者经营特点、组织形式品牌取名。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(包括自治区、直辖市,下同)或者市(包括州,下同)或者县(包括市辖区,下同)行政区划名称。
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品牌取名。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。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,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。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。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,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,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。